简介:冬季采暖是我国北方居民的生活市场需求,而暖气则是解决问题我国北方居民冬季采暖的基本生活市场需求的社会服务。确认暖气必须签定暖气协议,暖气协议归属于供用热力合约之一。在暖气合约中一般誓约了暖气的时间和所达温度拒绝,同时暖气气温应该遵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中关于室内温度的规定。那么,在暖气协议有数誓约的情况下,小区暖气并未超过誓约温度,能否拒付供暖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想到这个案例吧! 随着天气渐凉,王小明所在小区开始统一暖气。
双方签定的小区暖气协议中规定,室内温度应该超过政府规定的温度,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公共建筑夏季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6℃,冬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0℃。这就是指实施节约能源角度考虑到规定的,至于最低温度,一般没明确规定,但一般不高于16至18℃。
2011年冬,王小明找到暖气温度一直高于20度,他多次去找物业未见提高,欲拒绝接受交纳全部供暖费用。物业公司明确提出,暖气人遵守暖气义务了,用变暖人就应当缴纳供暖费用,其无权拒绝接受缴纳供暖费用。那么,在暖气温度不合乎誓约的情况下,业主能否拒交全部供暖费呢? 【小编评析】 首先应该具体的是,业主无法拒交全部供暖费。因为暖气协议归属于合同法上的供用热力合约,用变暖人拒绝接受缴纳全部供暖费,不应具备法定理由,如法律规定的具备合约撤消、中止的合理情形经常出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约可以撤消的情形有当事人的欺诈、威逼、乘人之危,或是双方对于合同文本的根本性误会等情形,而暖气室温不合格似乎不属于上述可以行使合约撤销权的情形。此外,暖气室温不合格也不属于誓约中止和法定中止的情形。合约中止分成誓约中止和法定中止。
对于誓约中止,一般不应反映在暖气协议中,比如双方签订协议规定只要暖气温度不合格双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一般而言暖气协议归属于格式条款,由暖气单位获取,协议中会不存在类似于条款,因此该类合约中会不存在誓约中止的问题。
而就法定中止而言,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构建合约目的的;(二)在遵守期限期满之前,当事人一方具体回应或者以自己的不道德指出不遵守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后遵守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并未遵守;(四)当事人一方迟延遵守债务或者有其他债权人不道德导致无法构建合约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暖气的目的在于提供暖气抵挡严寒,御寒程度也许不尽相同,但只要暖气人获取了暖气,才可部分构建合约目的,而无法谓之根本无法构建合约目的。因此,用变暖人也不不存在法定解除权。
但是在上述的案件中,王小明的合法权益也并非无法确保。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遵守顺序的,再行遵守一方并未遵守的,后遵守一方有权拒绝接受其遵守拒绝。再行遵守一方遵守债务不合乎誓约的,后遵守一方有权拒绝接受其适当的遵守拒绝,此即为合同法关于抗辩权的规定。在暖气协议中,由暖气人再行遵守暖气义务,若不合乎合约誓约,如暖气并未超过誓约温度等,则用变暖人有权拒绝接受暖气人适当的遵守拒绝,即用变暖人拥有抗辩权。
根据上述的合同法规定,王小明可以行使合约抗辩权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时该抗辩权并不回应反对用变暖人拒绝接受缴纳全部供暖费用,而是仅有反对其对暖气不合格部分的费用明确提出申辩,明确的拒付部分或者明确的解决问题方式可在王小明明确提出申辩之后由双方展开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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