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是一起拆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其争议焦点是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形态再次发生转化成,其财产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依据法院的审理指出: 原告郝某与被告邓某曾多次是夫妻关系,于2009年8月18日注册成婚,2015年8月19MBS荣昌区人民法院裁决再婚。
2009年3月2日,邓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了某花园小区住房。该住房现在房产管理局备案注册(权利人:邓某)。
原、被告皆接纳该住房虽是被告邓某的个人财产,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产生按揭贷款总计100800元。2009年9月30日,邓某与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定《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售了某荣昌住房。该住房总成交金额为217858元,为重复使用缴付,并于2011年9月25日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房地证号:211房地证2011字第X号,权利人:邓某)。
该房屋现由邓某占据用于。原、被告皆接纳该住房现价值30万元。2016年7月8日,郝某诉至法院拒绝:1、被告邓某缴纳原告山东住房按揭款50400元;2、依法拆分荣昌住房,被告邓某缴纳原告房屋价值(购房款及房屋电子货币部分)15万元。
【法院裁决】 一、被告邓某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原告郝某坐落于某花园小区住房的还贷补偿款50400元; 二、上诉原告郝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裁决现再次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拆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其争议焦点是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形态再次发生转化成,其财产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依据法院的审理指出: (一)关于花园小区住房的财产处置问题 原、被告皆对花园小区住房系由被告个人婚前财产及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产生按揭贷款总计100800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十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拒绝被告补偿婚后联合还贷缴纳的款项。
” 因此,原告诉他请求被告缴纳山东住房按揭贷款50400元,合乎法律规定,法院不予反对。(二)关于荣昌住房的财产处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告邓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荣昌住房的购房款242644元全部来自其个人婚前财产,因此该房屋应系其个人财产。加之,原告郝某没原告证明荣昌住房购房款的来源及流向,故原告拒绝对荣昌住房不予拆分,被告缴纳原告房屋价值1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未予反对。
婚前财产在婚后形态再次发生转化成的确认 (一)婚后扣除的某项财产全部是由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转化成而出的确认 无论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形态如何转化成,例如由婚前货币财产转化成为婚后相同财产(所有权须要注册在出资人个人名下),或者由婚前相同财产转化成为婚后货币财产,其财产性质是恒定的,仍不应被确认为个人财产。本案中,被告邓某用婚前个人财产出售荣昌住房,并且产权注册在其名下,即使该寄居房屋买卖合约的签定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再次发生在婚后,再婚时该房屋仍不应被确认为个人财产。(二)婚后扣除的某项财产有一部分是由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转化成而出的确认 双方婚后联合出资出售的财物一般来说情况下不应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再婚拆分时还须要充分考虑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价值在婚后新的出售财产的价值中所占到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不予拆分。
例如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将个人婚前房产婚后卖掉,双方又加到若干夫妻共同财产出售新的房产,再婚时应考虑到婚前房产卖掉价款在新的购房价款中所占到的比例,不予公平合理地拆分。【涉及法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缴纳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注册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再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依前款规定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决该不动产归产权注册一方,仍未交还的贷款为产权注册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联合还贷缴纳的款项及其比较不应财产电子货币部分,再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注册一方对另一方展开补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退休金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予合约中确认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再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拥有的权益等,应该依法不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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