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欺诈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欺诈的或者是更容易谓之人误会的,一是所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获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相符,另一就是指有可能使宣传对象或不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误解,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高估不实,语意模糊不清,令人误会,甚至有可能因为其错误的宣传效果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毁。
那么,如果消费者因为欺诈广告的高估宣传、误导性解释而受到身体健康伤害时,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权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王某宥无意间从广播中听见某品牌口服液能完全根治糖尿病,于是之后买了给自己和父母、岳父服用,但父母和岳父服用之后,效果没看见看见,却因为服用了该品牌口服液造成差点住院。为此王某宥将口服液所属的商家某门诊部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拒绝该公司分担双倍赔偿金。王某宥诉称,2011年8月他从广播中得知某门诊部自行研制、生产、销售的口服液能完全根治糖尿病,而且在服用口服液当天就能停止使用降糖药和胰岛素。
听见这个消息后,王某宥前往名仕门诊部现场,在工作人员讲解之下,他出售了10盒口服液,每盒19800元,除自己服用2盒外,王某宥分别赠送给了父母和岳父。然而,当王某宥严苛按说明书服药后,血糖不降反升,王某宥的父母及岳父三人也因停止使用降糖药和胰岛素只服用口服液,被医生建议住院。王某宥欲委托律师调查,找到该门诊部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多处欺诈,故诉至法院,拒绝归还货款19.8万元,并赔偿金19.8万元。【法院审理】 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指出,该门诊部在销售口服液的过程中,宣传口服液的化疗效果,用于“在20年内XXX牌口服液将不会是地球上糖尿病领域尤为领先的产品,也就是说,产品在20年内无人需要打破”以及“目前市面上无任何一款其他产品或化疗方式能超过同类效果”的字眼,高估了化疗效果。
该门诊部就“服用山归牌诺尔口服液当天可停止使用降糖药和胰岛素,10天后可全部戒断”的疗效,也并未获取涉及证据展开证明。在口服液推展资料上列明XXX研究院研发,但口服液的生产厂家实质上为另一家公司。该门诊部在出售口服液的过程中,高估宣传了产品的疗效,其不道德早已包含欺诈。因此,该门诊部不应归还王某宥货款19.8万元,并赔偿金19.8万元。
【小编评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获取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现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会的欺诈宣传。融合上述的案情陈述,我们不难看出该门诊部不存在以下欺诈宣传的情形:一是在宣传中高估了化疗效果,二是并未向消费者获取现实的商品生产商信息。
这些欺诈宣传给王某宥及其家人带给了身体上和经济上的损失。基于此,当地人民法院裁决该门诊部归还货款,并展开赔偿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品牌口服液获得的是国食健字的批号,这也就警告消费者切忌有病乱投医,保健品绝不替代药品,千万不要被保健品天花乱坠的宣传蒙住双眼,最后贻误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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