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刘某、赵某二人的请求权无法同时构建时,刘某的房屋过户请求权和赵某的15万元定金归还请求权哪个不应优先构建? 2013年3月,被告吴某与原告刘某签定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誓约吴某将某小区内的楼房出售给原告刘某。在刘某遵守房屋买卖协议的义务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吴某欲将房屋交付给刘某用于,与此同时为表格诚恳,将自己的房产证转交刘某交给,并允诺三个月后帮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申请。
2013年6月,吴某在刘某从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同另案原告赵某签定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本早已卖给刘某的房屋再度背叛,吴某在缴纳了赵某15万元购房定金后之后知道所踪。刘、赵二人不得已将吴某控告至法院,刘某拒绝被告吴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帮助自己办理房屋过户申请;赵某则拒绝中止其与吴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约并拒绝吴某归还定金15万元。另外,赵某在控告前早已向法院申请人对涉嫌房屋采行诉前财产挽救措施,法院法院后裁决对涉嫌房屋展开查禁。
【法院裁决】 法院反对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裁决被告吴某帮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申请;同时也反对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裁决中止吴、赵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约、吴某归还给赵某定金15万元。裁决生效以后刘某向法院申请人继续执行,但因赵某申请人的对涉嫌房屋的诉前保全措施仍未中止,刘某无法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案件分析】 此时,经常出现一个争议问题:当刘某、赵某二人的请求权无法同时构建时,刘某的房屋过户请求权和赵某的15万元定金归还请求权哪个不应优先构建? 法院审理指出刘某的请求权应当迟至赵某的请求权构建。
应当在赵某的起诉书生效以后依职权将赵某申请人的诉前财产挽救中止,并随后依刘某的申请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申请,赵某的15万元债权可另外申请人继续执行。明确理由如下: 一、物权高于债权的基本原理 本案中刘某早于早已交纳了全部购房款,且在赵某申请人对房屋查禁之前就事实上占据并用于了涉嫌房屋,解释刘某和吴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早已成就,而刘某的房屋过户请求权实质上是一种催促证实权利的物权性质的请求权,而赵某的15万元定金归还请求权则为债权请求权。依照我国物权高于债权的基本法理,应当优先反对刘某的物权请求权。
二、诉前财产挽救的性质和有效期 所谓诉前财产挽救,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得失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刻申请人财产挽救将不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填补的伤害的,可以在控告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人,由人民法院采行的一种财产挽救措施,目的是维护得失关系人不致遭到无法弥补的损失。这也就是说,当诉讼程序成功完结且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会经常出现权利人遭到到无法弥补损失的情况,那么诉前财产挽救的愿景就已完成了。
我国《民诉法》目前还没诉前保全裁决有效期限的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诉讼中的财产挽救裁决的效力一般不应保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执行时起至。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中止挽救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应及时做出裁决,中止挽救措施。” 因此,本案中赵某申请人的诉前财产挽救的效力应当相接其生效的起诉书开始继续执行时起至,此时法院应依职权中止赵某的诉前保全,帮助刘某已完成房屋过户申请。
至于赵某的15万元债权请求权,可以继续执行被告吴某的其他财产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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